一、物件损害责任的分类
物件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上最初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民法典》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在范围上扩展到包括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公共道路、林木、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施工等,扩展了物件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增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物件损害责任尽管存在多种类型,但除特定侵权类型中的特定情况外,实体责任的归责原则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的补偿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指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责任。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是指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业务适用范围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包括但不限于: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三、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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