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的动学,则是研究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完善过程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动态发展。皆因“法现象有静状与动势二种;究其静状之原理者为法律静学,穷其动势之原理者为法律动学。法律进化论,属于法律动学,与法以纵的观察;此非一时的现象,乃为继续的现象。换言之,一定之时期之法,非成于一旦,乃过去数十纪间社会的势力之积聚而成之者也。”我国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在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时,明确把被害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对待,在法条中增加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正式确立这一制度。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同一犯罪行为在实体上可能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一是因侵害国家或者社会利益而对国家所负的刑事责任;另一个是因犯罪行为给其他公民造成损失而对他人负民事赔偿责任。两种不同的实体法律责任在诉讼上分别对应着两种不同的诉讼形式—对国家的法律责任通过刑事诉讼来解决,对个人的法律责任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这两种诉讼形式因行为人的同一犯罪行为引发,因而具有关联性。在具体的处理上,有的国家将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交给处理此犯罪行为的刑事诉讼程序附带解决,如法、德、意、俄等国;有的国家则通过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如美、日、韩等国。这些不同的处理方式背后有着不同的考虑:将损害赔偿问题交给刑事诉讼程序附带解决,其出发点是基于两种诉讼有着共同的事实基础——同一犯罪行为,一并解决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同时可以避免两种诉讼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保障司法公正;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则是基于两种诉讼程序诉讼性质、适用的程序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审判时效等各不相同。一并使用会出现混乱。我国无论是79年、96年的《刑事诉讼法》,还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主要采用第一种处理方式,一般将损害赔偿问题放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解决,只有当附带民事诉讼会导致刑诉的过分迟延时,才允许在刑事审判程序结束以后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民事部分进行审判。
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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