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系民间借款合同,不适用于贷款方是经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小贷公司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职业放贷风险提示
刑事诉讼中非法经营罪职业放贷人的标准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而且,这十次中,只有每次放贷的年化利率超过36%的,才能算作非法经营罪中的职业放贷。
但民事诉讼领域的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所不同,各地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
比如浙江的标准是“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湖南宁乡“以连续四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等等,各地法院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指定不同的执业放贷人名录。
在民间借贷民事诉讼中,如果出借方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诉讼结果一般是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三、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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